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那么,这样的观点是否合理?贬谪在唐代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处罚手段?它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其实施是否破坏了唐代的法制?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我们理解贬谪、进而理解唐代贬谪制诏的书写以及唐代官员的被贬心态均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作进一步的辨析。

一、贬谪与法律的关系。彭先生认为贬谪的实施破坏了唐代法制,这说明,贬谪与法律是有关系的。如所熟知,贬谪是一种针对犯罪官员的处罚措施,既然是犯罪,必然与法律相关,因为犯罪本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那么,官员犯罪有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处罚呢?其在哪种程度、哪些层面上依据了法律,哪些方面没有依据法律?其与法律的关系如何?贬谪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首先,通过分析唐代贬诏中记载的贬官犯罪缘由可以发现,官员被贬的罪名基本都是国家法律中规定的犯罪罪名。唐代贬诏中,官员的贬谪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与谋反相关的。封建皇权至高无上,而偏有一些人臣,不守本分。唐代法律规定,所有危害国家社稷安稳的行为都是犯罪。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二是与贪赃相关的。这类罪名在贬诏中也极为常见,如“心如溪壑,聚敛无厌”、“蓄邪黩货,实玷衣冠”、“凭此尸素,黩其货贿”等等。三是与漏禁中语相关的。如“漏禁中之语,鬻宠授之朝恩”、“漏泄密令,张皇威福”等等。

此外举非其人、指斥乘舆、占人田地等,均是贬诏中经常出现的罪名。而让人惊讶的是,以上所言贬谪罪名在《唐律疏议》中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也就是说,贬诏中的罪名乃法律罪名。其以人伦关系比喻君主与臣子的关系,臣子对君主尽忠既合天常也合人理,任何试图颠覆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犯罪,都要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置。

再如贪赃,唐律中亦有相当细致的处罚措施,《疏议》卷十一“职制”条下分别有“受财而为人请求及受财分求余官”、“有事以财行求”、“监主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事后受财”、“受所监临财物与乞取监临财物”等十余项与贪赃有关的罪行。

其处罚措施或笞、或杖、或绞、或流,如“监主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条中便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等。可见,贬谪罪名的拟定不是任意而为,而是附会相应法律条款而来。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其次,虽然唐代官员的罪名均是法律罪名,然而,大部分情况下,唐代官员被贬的实际原因却与其罪名所言大不相同。那么,不同的罪行到底会为其附会怎样的罪名?有无规律可循呢?研究发现,贬官罪名的最终确认亦参照了唐律的相关规定。以“五王”为例,其本是唐王朝功臣,并无罪行,却因与武三思结怨而遭至陷害。

武三思可谓熟谙唐律中的“八议”制度,并且非常清楚皇帝内心最脆弱之处,他知道唯一可以将这些功臣置于死地的只能是“十恶”之罪,包括“谋反”、“谋逆”、“大不敬”等这些罪名。

“十恶”罪乃一切罪行中之最大者,在《唐律疏议》约定的君臣秩序中,“十恶”之罪即是从整体上破坏、颠覆这一合理秩序的行为,因此最为严重,所谓“五刑之中,十恶尤切”。“十恶”之罪甚至不属于“八议”的范畴,《唐律疏议》规定“八议”曰:“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可见,一旦官员背负了“十恶”的罪名,那么,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不得宽恕,都要受到严惩。如此,这种罪名显然很适合成为政敌打击异己之利器,以此终结其政治生涯。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武三思紧紧抓住“恃功专权”、“不利于社稷”等触犯皇权之罪名对其进行诬陷,甚至不惜公开韦后的丑闻,以皇家的颜面、皇帝的弱点以及整个皇室的根本利益触动皇帝最敏感的神经,充分利用皇权至上的本质让“五王”成为皇权的对立面,这样一来,即便是有功之人便也难以摆脱被无中生有地栽赃定罪了。

李德裕的情况亦类似,其身处朝廷激烈的党争之中,作为党争中失势的一方,必然会被对手置之死地,而最好的置之死地的方式便是构成“谋反”、“谋逆”等“十恶”之罪。

因此虽有实际功绩,但其最终亦背上“潜怀僭越之志”、“罪实见其欺天”等无中生有的严厉罪名而接受重惩。由此可见,唐代贬官的真实罪行常常与所言罪名不一致,而其罪名的拟定,亦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巧妙附会而来。

再次,贬谪的实施程序亦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且需要法司参与。唐代朝廷对犯罪官员的处理需要经过一系列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罪行上奏、法司推鞫、起草下达贬诏、贬途行程规定等等。这一系列的过程虽然具体程序上在唐前后期有所不同,但都有相关法律机构的参与,也都遵循相应的规定。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比较特别的一点是皇帝特命,即贬谪过程中皇帝的意见有时可以超越相关法律程序而直接进行决断。这一点看起来是非常随意的,然而,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却也符合法律规定。可见,唐代的法律本身为皇帝特权留出了空间,为大量皇帝专权的情形提供了法律支持。

正因如此,即使面对皇帝专权的不合理贬谪,朝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默认。皇帝专权虽然不能明目张胆地决定一切,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专权却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最后,贬谪中的一些处罚方式本身便属于法律处罚方式。前人总结官员只要具备降级、外出与实职改任虚职这三大要素中的其中一项,便可以称之为贬谪。“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均符合了降级这一点,因此,都属于不同的贬谪方式。

而在《唐律疏议》中,“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又是其规定的几种不同的法律处罚方式。因此可以说,对犯罪官员的处罚有时也会采取相应的法律处罚形式。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与“除名”“免官”等类似的还有流放,它同样属于贬谪的一种,也同样是对犯罪官员进行的法律处罚手段。由此可知,对官员的贬谪有时亦是以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进行的,贬谪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

综上可知,唐代被贬官员在其罪名拟定、贬谪程序、贬谪方式等方面都与法律相关,甚至是以法律为依据,既然如此,唐代对犯罪官员的处理为什么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要另外提出贬谪这一概念?

事实上,贬谪概念的提出与处罚对象本身的身份密切相关。贬谪处罚的对象并不是普通百姓,而是官员,官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一层身份本身便有非常大的价值,甚至规定了许多特权,而这便要牵涉到唐代除了“法”之外、深藏于“法”背后的另一个因素——“礼”。

明白了贬谪这一概念与法律及礼的关系,我们再次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即贬谪究竟是行政处罚手段还是刑事处罚手段?事实上,贬谪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划分。

编辑

搜图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首先,从具体实例来看,贬谪方式既有如免所居官这样的轻微降级,又有从低品秩官到东宫官或东都分司官之类的升任,还有流放于远恶之处的严酷惩处,如此形式丰富多样的处罚手段简单以现代法律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划分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现代法律的概念,唐代法律本无行政与刑事的区别,我国古代法律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中国法制史》指出:“从战国时李悝著《法经》起,直到封建末世的《大清律》,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

结语

同时也包含着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的内容,这种混合编纂的结构形式,就是通常所说‘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中国古代在诸法合体的结构形式中,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